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2020-08-01 07:52:43
文件名称: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17号
发布时间:1990-06-16
实施时间:1990-07-01
第一章总则
建设项目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查评价费用;
(二)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落实情况,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五)定期向上一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特殊性质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和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声明。
第三章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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