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
2020-10-08 07:21:45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
发布时间:1996-06-10
实施时间:1996-06-10
专卖店
(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专修店”、“××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专卖”、“××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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