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社保迎5个变化 将继续给中小微企业减轻社保负担
2020-06-30 16:06:5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2020年底,实现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推进社保卡在就业服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领域应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国家药监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此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这意味着,到年底,所有省份都会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19年提出的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更有保障。这不仅将进一步增强全省基金保发放的保障功能,同时也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国家发改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三部门下发的上述通知还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上半年即将过去,下半年即将开启。在下半年,社保会迎来至少5个变化,将影响你的钱袋子。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会迎来上涨。按照6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人社部、财政部牵头,7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应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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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和银行账户,这样才能正常收到养老金。

因此,下半年开始,其余省份将陆续发布养老金调整方案。目前,山东、江西等地均明确是在7月底前补发到位增加的养老金。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人社部今年4月份宣布,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5%,实现“16连涨”。不过,目前只有上海发布了202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其余省份尚未发布。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施行

 

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使用社保卡,意味着养老金领取也是要用社保卡了。近期,广州等多地下发通知,要求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社保费的减免和缓缴,将继续给中小微企业减轻社保负担,进一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国家医保局解释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的。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日前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主要变化: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等8项文件同时废止。《办法》适用于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