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药品盈利 黑心药贩获刑三年
2018-03-21 11:41:07

药品直接关乎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当下药品私下交易已经成为一些人牟取不义之财的手段。个别人用医保卡低价取药卖给药贩,药贩再转手高价售出获取高价利润。违法倒药行为严重扰乱了医药行业秩序,对百姓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2018年3月15日,在第3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北京昌平法院依法对药贩韩某当庭宣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切实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2月至6月间,男子韩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市场上收购药品,并通过微信群寻找买家。交易谈妥后,韩某便使用快递将药品对外销售。对于收购回来的部分散药、包装盒、说明等材料,韩某则进行重新包装。韩某被抓获后,民警在韩某的暂住地及库房,共查获102种13427盒药品,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药品监督部门鉴定,其中,韩某自行包装的7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其他药品及部分已销售的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据被告人韩某供述:当初他是从丰台区等地的市场上收购的药品,收购时药品大多数都是成品药,大多数是患者拿医保卡从医院取出来的,自己也无法确认药品的真假。他称,收购回来的还有一些散装药,自己是先用胶枪将它们重新包装后才销售的。韩某表示,对于自己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非常后悔。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并对外销售药品,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8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生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等关系生命安全的重要商品时,应选择合法正规的医院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切勿贪图便宜或通过不正规的途径购买,以免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真正实现品质消费,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