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富二代骗财骗色 同伙两人犯诈骗罪获刑
2018-03-22 01:37:54

近日,三中院审结了一起诈骗上诉案件,被告人曹某等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随机搜索妙龄少女加为好友,利用部分女孩们的“攀富”心理,谎称其能够为女性被害人提供给富二代做“商务情人”的机会,每次工作酬劳人民币十万元,待被害人同意后,曹某再假冒富二代前去宾馆与被害人约会,事后再以被害人领取工作酬劳需先交纳“保密费”、“会员费”等理由,骗取数十名女性被害人8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提议并与其同伙尹某某(女)预谋实施诈骗,先由曹某以给老板、富二代等介绍“商务情人”的名义,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女性,告知对方可以通过做“商务情人”挣到大钱。后由尹某某询问女性的年龄、身高等情况,并鼓励对方从事该种行业。待对方同意后,曹某自己冒充老板、富二代等与受骗女性见面并同对方发生性关系,待对方索要做“商务情人”的工资时,曹某、尹某某再以领取工资需要先交纳保密费、会员费等为由,诱骗对方交钱。通过该种方式,曹某、尹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骗取数十名女性被害人人民币849 33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曹某提议诈骗并提出犯罪方法,同被害人进行联系并欺骗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收取的被害人钱款也由其掌控,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尹某某鼓动被害人去做“商务情人”,欺骗、催促被害人交纳钱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曹某、尹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曹某、尹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曹某、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