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
2020-08-20 07:50:05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256号
发布时间:1996-05-16
实施时间:1996-05-16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全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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