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29 07:10:22
文件名称: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保监发[2000]144号
发布时间:2000-08-04
实施时间:2000-08-0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四章执业管理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关系。
(一)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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