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20 16:18:05

文件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石政发[201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石政发〔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整治、信息化、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

(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

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其他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项目,概算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定。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就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概算金额,按程序向区委或区政府报告,批准通过决定予以实施的,实施概算核定。未达到区政府“三重一大”金额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告,根据区领导批示意见,实施概算核定。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项目概算核定部门提交评审申请。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审计费等。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实行项目委托管理的,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履行概算核定职能,并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九条

实行项目委托管理的,委托管理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投资评审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的,应就调整的可行性、必要性等组织专家论证,并事先向主管区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后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概算调整金额在原概算10%以内且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事先报主管区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概算10%或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实施单位事先报主管区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按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委托管理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开工未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