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6-05-24 10:25:08

文件名称:[天津]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政办发〔2016〕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

批"改革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

"四个一批"改革的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

意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促

进我市国有经济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出清一批空壳企业

(一)建立企业"销壳"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破产"销壳",进

一步简化注销程序,缩短注销时限。在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终

结后,对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税务部门办结税务

登记注销手续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对未换发"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办理工商

登记注销手续。对部分股东失联的企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即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对2004年7月以前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依法办理注

销登记。对通过清算注销、依法破产方式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

资产不足的给予每户50%、最高10万元的清算费用补贴。

(二)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并按

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移交市属集团统筹

使用,可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不

变。企业盘活土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市

属集团,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三)支持企业整合利用房产资源。企业依法清偿各项债务

并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后,原有房产在本市国资系统内部整合或对

外转让所得用于内部职工安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整合、

转让所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支持出让一批低效企业

(四)提高产权转让效率。支持开展产权转让财务审计、资

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带来的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等涉税事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对于确需缴纳税

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

额补助。

(五)拓宽职工分流安置渠道。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出让低

效企业的职工,对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

补贴;原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可以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经劳动鉴定委

员会鉴定为1至6级工伤致残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相关政策

;在册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

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按规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最多可

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大职工安置补贴力度。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自身资

产变现所得,由其出资人统筹管理,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原企业

转让后,应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股

权转让收益、自身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职工分流安置费用

的,给予企业每人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和5000

元安置职工费用补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

街道、社区申请社会救助,各项救助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和分

担比例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注销出清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三、支持混改一批潜力企业

(七)减免非现金资产增值相关税费。对在并购重组、股权

(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无偿划转、房地产变更登记

等过程中,由于资产划入、资产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等行

为涉及的资产增值、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等非现金资产增值

,减免相关税费。对于确需缴纳税费的,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企

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四、支持上市一批优势企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

股改)、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完成股改的中小企业,市

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

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

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

,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

性补助300万元;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

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九)减免股改企业税费。对企业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

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股改企业与其他居民

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

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十)加强对股改上市企业的服务。积极开展上市、挂牌的

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绿色通

道证"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

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后备企业提供股权

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十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

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等问题,市

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一企一策"、有

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企业历史股权变动存在的审计、评

估、进场等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局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

关部门依法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国资委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

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五、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十二)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创新

项目,给予100至300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

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

的,给予平均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

展大型科技仪器共享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补贴。研究开

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进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试行国有企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企业对科

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

)和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费用、创新平台

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企业推广应用新的管理方法,并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

新成果奖的,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过上一年

的增量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

平台和高级人才职位打包寻访服务平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

新人才每人资助100万元。对企业研发平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

、两院院士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对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该研发

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两院院士或"863"计划、"973"计划

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带动

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

资助100万元。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启动工程技术领域

授衔专家选拔和技能大师培养计划。实施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双序

列晋升渠道,在行政管理序列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序

列,薪酬待遇相互比照。

(十四)支持企业职工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利用老旧厂房、

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对于经认定的众创空间,

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并减免房地产税

。企业整合房地产资源创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发展楼宇经济,

装修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购置设备

支出按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重

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国有企

业职工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劳动关系。

(十五)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

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

、关闭撤销、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和所办医疗、教育

、社区、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

管理,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脱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负责。

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将上述支持政策

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