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环保部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2018-03-16 18:40:09

文件名称:市地税环保部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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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确定的完整性、科学性,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积极协调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并以公告方式正式印发文件,主要包括总则、核定计算、征收管理和附则等四章十九条,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适用主体主要包括不具备监测条件,也无法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医院、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施工工地纳税人等。其中:禽畜养殖业按照实际存栏量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医院、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按照能否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分别采用污染当量值或排污特征值系数核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核算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施工工地纳税人按照抑尘措施对应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计算一般性粉尘应纳税额。同时,该办法对核定征收征管流程及纳税申报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联合市环保局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广大纳税人懂政策、会计算、能申报,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市顺利征收,税费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