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关于茂名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
2018-05-09 11:02:21

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关于茂名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8〕9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函〔2018〕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5-2020年)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茂府〔2017〕93号文、粤海渔〔2018〕43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茂名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茂名市位于我省西南部,西连我国西南地区,东接珠三角地区,南临南海,区位优势明显,拥有水东湾、博贺湾等优良海湾,海洋资源丰富。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茂名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茂名市要全面实施《区划》,确保至2020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5500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不少于80.36公里,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1公里,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256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5000公顷,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统筹安排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六、《区划》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