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2018-05-20 12:30:17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8〕5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契机。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作出重大调整,进一步减少许可种类至38类,同时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有力、科学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不折不扣、扎扎实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切实通过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二、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取消承接和调整工作

(一)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工作,不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一是省质监局停止受理上述19类产品中省级审批发证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申请。二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立即终止行政许可程序。三是各级质监部门从即日起,对这19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四是对已获上述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按照国家转认证工作的具体方案实施。一是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继续由我省质监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二是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我省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三)做好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对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由我省受理企业的申请,按照省级发证的工作程序审核发证。

(四)调整2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开展部分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下放审批工作,对部分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省级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人造板),于2018年7月1日起委托至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批、发证。

三、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对省、市(州)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等17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

(一)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企业申请试行简化审批程序产品范围内的生产许可,包括新申请和已获证延续申请的,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申报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优化受理程序。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请到省质监部门或委托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没有明显项目、产品单元填报错误的,即予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报材料有明显错漏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优化发证前审核内容及发证。省质监局或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省质监局或市(州)市场监管局自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取消发证前检验环节。企业在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由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是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接受市(州)及以上政府监督抽查的报告等。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和检验。

(五)推行后置现场审查。对于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委托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质检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结合各自实际,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人员培训,转变工作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压实监管责任。

(二)做好配套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决定》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及时调整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解读宣传各项改革政策,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产品,要为企业做好政策衔接、技术标准的宣传指导工作,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对改革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3.调整后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