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211号
2017-11-14 19:16:38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211号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2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7〕211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请示》(攀府〔2017〕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划定方案

(一)取水口:观音岩水电站大坝右侧的31号坝段前(北纬263117,东经1012619,取水口底板高程1115米)。

(二)一级保护区:以中泓线为界,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下,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四川省行政区域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与水域长度一致(自坝址控制断面向上游水平延伸260米),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中泓线为界,水库大坝坝址向上游延伸3400米至川、滇两省行政区划界线,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上,右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工作要求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与云南省丽江市及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对接,依法完成保护区划定。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划定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