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9-14 16:04:32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7〕1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试点工作方案(2017海域一体化管理。

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任务措施制定要统筹考虑环境需求和社会实际,按照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合理分析减排潜力,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统一领导,分类指导。综合考虑龙岩、漳州、厦门等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等因素,因地制宜,体现地区差异性,强化指导性和针对性,实现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九龙江—厦门湾示意图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九龙江—厦门湾水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基本得到恢复和重建,基本实现九龙江—厦门湾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二)总量控制指标

九龙江流域控制指标为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厦门湾海域控制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三)总量控制目标

九龙江北溪、西溪等河流入海口水质满足Ⅲ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九龙江南溪入海口水质满足IV类地表水水质标准。厦门东西溪河流入海口水质满足Ⅴ类地表水水质标准。对于难以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COD、氨氮、总氮和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3%、1%和1.2%。

厦门市和漳州龙海市的直排海重点污染源,COD、氨氮、总磷在2016年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削减3%、2%和1.2%。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厦门湾海水水质应控制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浓度。至2020年,厦门湾局部海域水质优良(达到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比例达到64%以上,其中:厦门湾局部海域I区(面积1288平方公里)达到65.2%,II区(面积248平方公里)达到24.4%。同时,厦门湾西海域(24.4767°N,118.0583°E)、同安湾(24.6067°N,118.1639°E)、东部海域(24.5000°N,118.2167°E)、南部海域(24.4133°N,118.0917°E和24.3431°N,118.1942°E)等站位水质稳中趋好。

三、主要任务

严格落实九龙江“河长制”要求,实施厦门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城乡污水管网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流域工矿业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违法采砂和港口及渔港环境整治、用海工程监管、违规水产养殖退养、漂浮垃圾清理以及互花米草整治和红树林种植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流域主要任务

1.提升工矿业减排水平

关闭非法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水环境隐患排查、源头防控和工业园区管理的相关要求,抓好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九龙江流域内新建、扩建各类污染项目。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加大巡查力度,从重惩处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非法排污企业。(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商务厅、科技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深化矿业污染专项整治。九龙江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环保厅,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新罗区、漳平市要开展铁、锰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推广机制砂,严禁在河道非法采砂洗砂,有效控制悬浮物和铁、锰超标现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督促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存等企事业单位,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2.强化城乡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城乡基础设施提升行动,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已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抓紧扩建,提高处理能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厦门、漳州等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提高出水达标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加快推进九龙江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管网日常维护,及时清理疏通,防止污水“跑、冒、滴、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开展城乡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扎实开展乡镇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扶持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流域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垃圾污染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农业厅、经信委、发改委,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3.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控制养殖总量,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养猪、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新技术。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持续推进新罗、永定、南靖等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和监管体系,大力推广无害化处理机械,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县两级政府要研究出台鼓励养殖户转产就业的扶持政策,扶持养殖户转产低污染、无污染的生态农业项目,解决好他们的后续出路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敏感区域,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净化地表径流。大中型灌区要积极推进节水配套改造,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质监局,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灌溉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水利厅、国土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推广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构建养殖池塘海湾一体化管理,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流域-海湾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整合各单位、各地区间的职责与行动,提高管理系统的执行力,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河长制

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提升河流保护管理水平。九龙江流域所在市、县(区)、乡(镇)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加强督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河道专管员要负责村(居委会)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单位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单位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直排海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陆源直排海重点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资委,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措施力度,促进九龙江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进一步拓宽九龙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多方争取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增加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预算,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探索建立货币补偿、科技补偿和政策补偿相结合的流域上下游综合生态补偿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六)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自2017年起,每年按照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对各河流入海口水质状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厦门湾海域水质状况进行通报。2018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底,对九龙江—厦门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十三五”末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中,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考核的,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约谈设区市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督促。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林业厅、省委组织部,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督查问责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第一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第一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