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流办等部门关于支持快递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5-09 15:38:03

文件名称: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流办等部门关于支持快递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厦府办〔2018〕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支持快递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支持快递业发展若干措施

市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2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厦府〔2015〕16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5〕67号)等文件,促进我市快递业协同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措施:

一、落实用地保障和实施用地优惠政策

(一)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衔接;将快递园区、快递服务网点、智能快件箱、综合服务网点等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同时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快递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倾斜。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市规划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快递业纳入电商、物流园区发展业态,建设电商、物流、快递园区,并立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建设满足服务跨境(对台)业务需求的电商、物流、快递园区。

牵头单位: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贸区管委会

(三)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列入市级产业规划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海空口岸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支持利用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存量房产和现有非工业建筑设施发展快递业。对利用现有仓储用房发展快递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快递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允许快递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市国土房产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委、市发改委

二、完善快递服务网络

(一)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预留社区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用地,新建写字楼、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快递服务进机关、进园区、进商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的“六进”工程,对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和已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鼓励在校区和有条件的小区内提供面积适合的快件用房,以满足快递服务需要,保障快件安全。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划委

配合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二)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快件(信包)箱等自助设施,支持企业建设自助投递终端。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7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三)支持整合利用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中心及社区物业、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现有农村服务中心、农家店、农资店、客(货)运站、邮政便民服务网点等平台搭载快递服务,建设快递综合服务站点。支持供销社系统各级网点升级改造,增加快递服务功能,完善农村物流终端配送服务。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运营满6个月以上且快递综合服务站点达到10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交通运输局

(四)鼓励快递企业主动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快递物流信息服务和快递物流仓储配送体系,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其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按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办、市农业局

(五)快递企业每年度在鼓浪屿区域的揽收、投递总业务量超过5万件(含5万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快递企业在鼓浪屿租赁场地设置服务网点的,可依据租赁合同,申请为期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鼓浪屿管委会

(六)支持重点快递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快递企业由市邮政管理局认定,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三、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快递企业及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免于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揽件的快递企业配送站点,可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二)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注册登记的车辆收投快件,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三)鼓励快递企业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专用生产车辆,根据中央和市相关文件进行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鼓励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部门为快件运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口岸等单位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快件集中处理场所,提供快速配载、装卸、交接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港口管理局、机场建设指挥部、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市物流办

(五)加快快递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共享,实现行业信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逐步建立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把实施恶意欠费、恶意寄递违禁物品等行为的用户纳入到“黑名单”中,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信用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大力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

(一)鼓励国际、国内大型快递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全国或全国区域性服务功能设施(如运营中心、结算中心、数据中心、航空快递基地、快件处理中心、电子商务和快递配送一体化采购分拨中心、呼叫中心)落户厦门并享受相应总部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鼓励在厦设立法人企业的快递公司实施兼并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兼并重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等费用,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三)对总部在我市并在市外设立5个以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3个以上省市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四)对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00万件、5000万件和1亿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五)对通过厦门口岸经台湾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快件2000吨以上的我市跨境快递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鼓励我市的快递企业开通厦台海运、空运快件业务。对开通厦台海运、空运快件业务的快递企业,厦台进出口邮件、快件业务量超过10万件(含1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办、市台办

(六)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快递企业建设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含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支持利用现有的旧村落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的快递企业。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7号)执行。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自贸区管委会

(二)对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运营占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60%以上且已运营的快件仓储配送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处理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

(三)对为5家以上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日均发件量超过1万件且建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我市快递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仓储,对建仓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为3家以上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服务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

(一)鼓励大型企业、社会资本搭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快递企业开放快递信息资源,推进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创新应用,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快递配送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

(二)对快递企业新增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快递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快递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

(三)鼓励快递园区、海空口岸、快递企业购置或升级改造主要用于电商业务仓储或快递操作的设备,对于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日处理快件量设计能力4万件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改造升级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5%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办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四)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我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的快递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

七、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强化标准引领,宣传贯彻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国家或行业标准,引导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鼓励企业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依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物流办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上述奖励和补助由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具体条件由市物流办和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各单位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