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2018-03-16 10:09:42

文件名称:萍乡市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萍乡市发布《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现场监测(调查)工作完成后即可向市、县(按验收权限)两级环保部门申报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环保部门在接到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后,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按排现场检查时间(建议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自主验收同时进行)。经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材料,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在验收表上盖章确认;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原因告知建设单位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将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附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另外,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依从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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