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2018-03-23 19:17:35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8〕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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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8-00250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8〕28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1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全省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公开的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公开的责任主体和重点内容。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交易机构)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交易机构)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出让人或有关交易机构)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含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招标人及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三)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等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拓宽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依法指定媒介发布后,要推送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河北”“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

(五)强化公开时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作为全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督办、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由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林业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