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9-19 16:54:08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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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069/2018-00148

发布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9日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邢台、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城管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2016年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求,努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贫困群众的衷心欢迎和拥护。但从省级督导检查和我厅摸底调研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市级督导推进力度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成效,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发改、扶贫部门联系,主动服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法定规划手续。

(一)切实提升规划服务效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8〕8号)文件相关要求,精简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前置技术审查环节,设置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许可发证一日办结。对已开工或竣工的项目,符合规划但手续不全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建设要求,指导项目单位依法补齐相关前置手续,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善后补发相关许可证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未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项目进行对接,督促其提供相关手续和申请,优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审批流程,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提供便利。

(二)加快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办理。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搬迁至乡村规划区的安置项目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办理情况逐项核实,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要逐项写明未办理原因,并确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时间。9月10日前将核实情况报我厅村镇建设处。9月15日前,对具备办理乡村规划建设手续条件的项目全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对因村庄规划未审批未办理乡村规划建设手续的,9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审批并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对因国土部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且未提出任何土地使用意见的,做好其他手续办理准备,积极与国土部门做好对接,国土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手续或意见后1天内完成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9月底前,完成全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实施监督管理,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特点,制订监督方案、监督计划,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加大巡查频次。对于已开工在建项目,要主动服务,严格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竣工验收,全面落实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力量不足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开展质量监管工作。对于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安置项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要指导乡镇政府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履行监管职责,抓好工程质量监管。各市要加强检查督导,狠抓责任落实,不留死角。

三、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手续

对于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项目台账,制定招投标监管计划,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作为监督检查和“回头看”工作的重点。对已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开展项目招标情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并做好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对未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做好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违规设置招标前置条件、增加申报材料。

四、快速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各市园林绿化、亮化、排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所辖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抓好搬迁至县城的易地扶贫安置区绿化、亮化和排污设施建设,项目绿化、亮化、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标准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搬迁至乡村规划区的安置项目,各地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当地乡镇政府,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根据安置点实际需要,建设必要的绿化、亮化和排污设施,使搬迁移民住得安心、舒心。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项目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充实监管力量,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落实到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有效实施监管。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安置项目建设保质保量、安全有序推进。

(三)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工程一台账”的要求,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安置项目工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和了解安置项目施工全过程状况、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建工处郭晓英0311-87905025

村镇处马锐0311-87805203

房保处薛华0311-87903443

规划处覃政涛0311-87903507

城建处岳晓0311-8780715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