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2018-03-23 16:31:25

文件名称:关于选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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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省政府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和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报名条件

(一)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且正在执业中;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

(三)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执业信誉良好,5年内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精通民商法、行政法的执业律师。

二、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报名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果显著,具有较大的专业影响力,5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精通民商法、行政法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

(四)正高级职称专职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或者副高级职称以上专职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法学教学或者研究人员参加过省级政府部门以上法学课题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18年4月20日。

四、报名方式

将报名资料传真、邮寄或直接报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何艳凤、吴宏磊,电话:87010295、82626228、82629401(传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律师事务所报名资料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推荐材料,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书。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报名资料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机构教学研究基本情况、教学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教学研究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材料,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书。

五、资格审查

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报名律师事务所和法学教学机构、法学研究机构负责人参加竞谈。

六、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至省政府本届任期结束。

七、聘用费用

不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年度服务费用,只在处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工作任务内容、数量支付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