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3-06 13:00:06

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发〔201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总体部署,抢抓机遇推动全省铁路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铁路是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基础设施,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全天候、成本低、节能环保等特点。加快铁路建设是弥补我省基础设施短板,推动交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重要支撑。加快铁路发展是构筑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增强我省区域竞争力,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沟通“一带一路”大通道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基础。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效率,是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满足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开启“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瞄准我省铁路通道不足、枢纽能力不强、运输组织不优等薄弱环节,精准发力,主动作为,齐心协力推动新一轮铁路建设发展。

(二)准确把握铁路建设发展的新形势。要把握和适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充分利用宏观环境、经济基础、技术能力、管理手段等有利的外部条件,进一步发挥地方在铁路规划、建设方面的主动性,在配合做好国家干线铁路项目建设的同时,努力承担起地方铁路投资融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针对铁路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公益性强、盈利能力差的特点,科学谋划项目,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统筹政府和市场投入,为铁路建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产品。

(三)明确全省铁路建设发展总体目标。以扩大通道规模、加密区域线路、提升枢纽能力、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营效率为重点,通过5—10年努力,全省新建铁路4000公里,其中高速铁路2600公里,构建“四纵三横”普速铁路网和“三纵三横两斜”高铁网,实现市市通快速铁路,力争90%以上县通铁路,武汉至武汉城市圈内各市1小时通达,武汉至周边城市群主要城市1—2小时通达,武汉至全国其他主要经济区中心城市5小时左右通达。

二、统筹推进重点铁路项目建设

(四)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把加快高铁建设作为未来一段时期铁路建设的主攻方向,加快建设呼和浩特至南宁、郑州至万州、武汉至西安高铁通道,争取分段建设武汉通达重庆、上海方向的沿江高铁通道,推动建设北京至九龙新的高铁通道,尽快形成以武汉为中心的“米”字形铁路网。结合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推动实施武汉铁路枢纽改造升级,全面提升武汉枢纽功能和在全国路网中的地位,高标准规划建设襄阳、宜昌综合性枢纽,加快形成荆门、荆州、黄冈等区域性枢纽。进一步扩大普速铁路路网规模,提高铁路运输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

(五)努力构建多式联运新优势。建成蒙华等干线货运铁路,加快建设重点港口疏港铁路,科学规划建设重点地区资源开发铁路、重点园区支线铁路、重点企业专线铁路,实现省内主要开发区、主要港口通达铁路,并与国家干线铁路网高效衔接。加快发展铁水、铁公联运,积极探索铁空联运,全面发挥我省立体交通、多式联运优势,努力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支持货运支线、铁路专线发挥共享功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企业对货运铁路以及与之衔接的港口码头、疏港道路、物流基地等进行整体投资、一体化管理,提供联程式和一单到底服务。加快建设全国性和区域性铁路物流中心,积极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继续培育中欧班列(武汉),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拓展中欧班列辐射纵深,依托铁路和水陆运输网络,构建我省沟通国内、通江达海、直达欧亚的综合运输新格局。

(六)积极发展地方特色铁路。合理规划和有序建设城际铁路,积极发展市域(郊)铁路,因地制宜建设旅游观光铁路,加快探索并鼓励既有铁路重轨轻用改造,为群众出行提供便捷多样的选择。

(七)科学确定各类项目建设时序。根据国家铁路网建设总体布局和我省实际,抓紧编制出台全省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轻重缓急科学确定建设时序。按照优先推进通道、枢纽、基地建设,适时推进城际、市域(郊)、支线建设的原则,集中资金力量,加快补齐短板,夯实基础,培育优势,提高群众获得感。保持合理投资强度,“十三五”时期每年新开工3—4个项目,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实施时机。

(八)统筹铁路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关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铁路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协调,根据发展需要预留铁路建设通道、客货运站场及铁路综合开发建设条件。做好火车站规划选址,充分考虑铁路运输与公路、水路以及城市交通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实现旅客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

三、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分类分层推进铁路项目建设。我省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铁路项目,由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履行省方出资人代表职责。我省规划建设的具有通道功能的项目和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主导,牵头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市域(郊)铁路、旅游观光铁路、货运支线专线铁路,一般由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或企业主导投资,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可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对新建和存量铁路项目,积极探索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和运营,大力推行投资+EPC(工程总承包)等铁路建设投融资模式。对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但难以获取合理回报的,各地政府可采取投资补助、配置土地和其他项目外资源等方式,以合理对价吸引各类投资人。探索依法向社会资本转让既有铁路地方股权,转让收益用于铁路建设。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十一)明确资本金分担比例。我省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的国家干线铁路项目,省方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州)按照5∶5比例分担。省内城际铁路、跨市(州)普速铁路项目,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州)按照4∶6比例分担。市域(郊)铁路、城市重轨轻用铁路、旅游观光铁路、不跨市(州)的普速铁路及货运支线、专线等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相关市(州)或受益企业主导建设,也可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省级一般不承担资本金出资责任。新建铁路建设项目若需提供贷款担保,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对超出铁路设计规范或已批复事项之外的扩大站房面积、提高技术标准、增设车站或连接线等内容,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投资”原则承担出资。市(州)本级与所辖县(市、区)资本金出资比例和资金筹措方案,由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发挥铁路建设投融资平台主体作用。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要根据全省铁路发展总体目标和建设规划,发挥全省铁路建设主力军作用,做好铁路建设与自身发展的长远谋划,全面完成承担的铁路建设任务,努力实现铁路投融资与支出偿债能力之间的平衡。省人民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政府债券、给予投资补助、划入国有资产、安排土地开发计划等方式,帮助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缓解铁路主业收入难以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问题,促进铁路建设可持续发展。支持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方式依法优先对新建铁路项目站场及线路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今后10年,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满足新建铁路项目沿线综合开发用地需求。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可围绕铁路建设主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物流和旅游等关联产业,增强多元化经营能力,培植自身造血机能,土地综合开发和辅业经营所得收益用于铁路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促进铁路可持续发展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今后5年,根据铁路项目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性资金作为省级铁路建设资本金,保证铁路项目建设需要,以后根据铁路建设发展情况,再确定资本金规模。省级资本金分年度注入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由其统筹用于需省级政府出资的铁路项目建设。适度扩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铁路建设规模,对铁路建设任务重的地方,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时予以适当倾斜。积极争取发行铁路专项债券,研究设立铁路建设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中长期和年度预算时,应充分保障境内铁路建设资金需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对我省铁路建设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

(十四)开展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扣除站场用地后,由所在地政府对新建铁路项目的单个站场按不超过50公顷、少数站场不超过100公顷进行规划控制,用于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支持已建成铁路项目法人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铁路用地资源。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利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推动铁路站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五)完善铁路运营补亏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为主、商业运作、政府支持的省内客运铁路运营补亏长效机制。已建成的4条城际铁路,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亏机制执行。城际铁路项目法人要通过开展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优化运输组织方案、加强成本控制等方式,逐步减少亏损。其他由省内主导新建的城际铁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补亏机制。新建市域(郊)铁路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补亏机制。新建货运支线、专线铁路,由项目法人自负盈亏,跨市(州)的货运铁路,项目法人可通过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筹措运营补亏资金。对缴纳补亏资金有困难的市(州)、县(市、区),可采取以土地换资金方式,提供适当规模土地给铁路项目法人进行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用于弥补运营亏损。

五、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十六)加强规划用地控制。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铁路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红线范围,加强规划用地管控,实施红线保护,建立政府管控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机制,防止出现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行为。要结合铁路站场建设,对周边城镇发展及交通规划进行统筹布局,完善配套设施。要依法划设铁路安全区,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安全区的巡查监管,及时处置违反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七)落实征地拆迁责任主体。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包任务、包进度、包费用”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安置等工作。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境内铁路项目资本金优先用于征地拆迁。

(十八)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标准,对依法应由市州县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物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提前公示分类拆迁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由项目业主与地方政府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坚持依法征地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工作进度,确保社会稳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阶段,项目法人与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初步设计阶段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应在实施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本地铁路建设发展,科学编制铁路建设规划,深入论证建设方案,切实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可行的保障措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和群众支持铁路建设。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铁路项目前期和建设协调等工作,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支持铁路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难点问题协调和重点工作督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发挥省重点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用,不定期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大项目实施。

(二十)完善前期工作机制。建立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任务、责任、时限清单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铁路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列出清单,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落实。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主办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对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总进度负责,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审批所需各类专题报告编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主动为设计单位提供各类环境敏感区、矿产资源分布和路网、线网规划等资料,积极配合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现场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等工作并提供保障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项目涉及的行业审查和要件审批,对需报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省有关部门要负责衔接争取落实。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化流程,平行作业,实行并联审批,做到限时办结。

(二十一)优化外部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铁路项目建设周边治安环境治理。省重点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围绕铁路项目建设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督促整改,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2018年2月14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