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22 11:07:03

文件名称: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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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切实做好我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我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能力体系,坚决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数据的不当干预

1.明确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建立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坚决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市县区(含洋浦,下同)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区,省级环保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约谈的市县区,由省级环保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

2.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依法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和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水务、卫生、国土、海洋、农业、林业、住建、气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管理。质监部门依法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及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并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业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3.发挥环境监测机构对不当干预的抵制作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及时报告负有环境监测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因抵制、报告不当干预行为而受到打击和报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纪委省监委、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4.强化防范和惩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和惩治不当干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线索的,由负有环境监测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5.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应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协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建设覆盖我省陆地、海洋、岛礁,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各部门监测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2.依法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有效衔接同类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数据。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施环境监测量值溯源,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3.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4.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环保、质监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依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定期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和质控体系运行等情况开展“双随机”检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5.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办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证据标准,完善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各市县(含洋浦,下同)环保部门定期公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或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应当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或结果的使用负责。排污单位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规范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省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程序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质监局)

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机构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检定校准、全过程质控和监测数据审核等质量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

3.建立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报告制度、过程记实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填报机构信息和所承接业务信息,并将监测业务所形成的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分析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建立记实档案,永久保存备查。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活动信息和质量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市场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资格。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检察院,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高院)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3.推进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诚信档案,记录环境监测机构、从业人员和排污单位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

4.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热线举报受理范围。鼓励公众通过“12345”海南省政府热线、“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成立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民政厅)

5.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从2018年起,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参与单位:省检察院、省高院)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明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等各方责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大对不当干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建立监测与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法制办)

2.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推进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使其监测能力与所承担的监测工作职责相适应。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质量考核和能力验证等技术活动,不断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参与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3.构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省内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省环境监测网质量控制工作职责,构建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制定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其他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4.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对各类监测主体和监测活动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监控。开展对自动监测设施的远程质控技术研究,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加快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型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我省环境监测的精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联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坚决防范和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生态环保厅要把各市县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纪委省监委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机构编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事项。

(三)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开展对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适时曝光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