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5月8日开庭)
2018-05-07 18:17:23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5月8日开庭)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案情简介:裕泰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吉林信托公司借款1.6亿,约定借款24个月,年利率13%,逾期利息加收50%。双方签订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及金额为2014年6月5日应还款100万元;2014年12月5日应还款100万元;2015年6月5日应还款100万元;2015年12月4日应还款15700万元。裕泰公司实际还款日期及金额:2013年12月3日支付4665685.02元;2013年12月10日支付160万;2014年3月5日支付4447177.83元;2014年6月17日支付450万;2014年7月3日支付2469500元。吉林信托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将对裕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吉林信用担保公司。吉林信用担保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裕泰公司偿还本金壹亿陆仟万元整(1.6亿元),利息肆仟壹佰伍拾玖万陆仟玖佰贰拾元整(41596920元),罚息贰仟陆佰伍拾玖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26596620元),诉讼期间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要求对拍卖、变卖裕泰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由裕泰公司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债权转让合法有效。2.裕泰公司实际偿还的钱款应全部计入应还利息中。因此裕泰公司应给付吉林省信用担保公司借款本金1.6亿元、利息25482942.71元、逾期罚息991250元以及2015年12月5日以后的逾期罚息。裕泰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