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7月31日开庭)
2018-07-30 17:30:46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7月31日开庭)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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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2013年7月16日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2013年8月29日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2.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款2400万元;3.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9200万元(依据合同标的2.3亿元,定金应为4600万元);4.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54.4万元及2017年12月20日至生效判决之日止的违约金(《协议书》5.2条约定,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应按已付价款2400万元千分之一向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共计1481天);5.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6.诉讼费用由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驳回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间:2018-7-31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审判员:骆电审判员:张代恩法官助理:侯望书记员:黄婷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