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2017-06-13 15:47:38

文件名称: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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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法律院校合作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实务融合发展,我院拟面向高等法律院校接收法律实习生。

一、接收岗位及实习期限

接收岗位为检察辅助、司法行政岗位,首批接收20人。

实习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7月至12月。

二、接收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法律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者特别优秀的本科生;

(3)身体健康;

(4)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5)未受过纪律处分。

实习生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院系中选拔(住宿自理)。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可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不超过5名),按要求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见附件),邮寄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6),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ppdiaopeichu@163.com。

(二)资格审查

对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其学习情况、社会实践经历和在校获得奖励等情况择优确定拟接收人选。

(三)办理接收手续

办理接收实习手续。办理手续时,拟接收人选需提供近一年内体检报告。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实习生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由我院和实习生所在院校共同负责。实习生由我院指定指导老师,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案件办理或行政事务有关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实习生免费在我院机关食堂就餐,可使用法律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等服务设施。

五、纪律与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

咨询电话:010--65209533

传真:010--65209195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