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7-11-02 15:31:15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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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予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一)全国检察机关面上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各省级检察院普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今年6月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10月起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一是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明确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2015年10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共同发布试点方案,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2016年5月,与中央组织部共同发布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又共同发布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分类定岗、规范管理。今年5月,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共同发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省级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

二是推行员额制改革,择优遴选检察官承担办案任务,促使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改革前,检察官数量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近三分之二,一些检察官不在办案岗位或不能办案。中央明确提出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以省为单位,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我们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并向基层一线倾斜。严格掌握入额标准和条件,真正让愿办案、能办案的检察官入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等组成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把关。经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2.78%。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遴选228名员额内检察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1.89%。建立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探索“跨院遴选”,引导检察官向办案任务重的检察院有序流动。建立员额退出机制,不办案、不胜任办案工作或离开办案岗位的,及时退出员额。通过这项改革,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三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办案模式,赋予员额内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并明确相应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强调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相统一、明确检察官权力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根据案件类型、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根据办案需要,组建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环境资源案件等专门办案组。完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制度。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司法责任体系,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四是推动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职业尊荣感。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和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出台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

五是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稳步开展内设机构改革。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机构臃肿的问题,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综合机构与业务机构同步改革,机构精简与职能优化统筹推进。至今年9月,全国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大幅精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吉林省97个检察院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海南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由平均14.7个减少至7.8个。

六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会同中央司改办深入调研,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先后挂牌成立,着力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至今年9月共办理跨地区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1137件。

七是积极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委托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收归省级统一管理,根据人均办案量,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吉林、湖北、广东、安徽等16个省份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与各政法机关共同推进刑事诉讼领域各项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公诉标准化,严格证据标准。2015年7月发布常见50个罪名的审查逮捕指引、公诉案件证据指引,今年6月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诉870人。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与公安部共同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改革;落实中央司改要求,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制定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重视利用庭前会议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着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指控犯罪能力。

二是高度重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两高三部”发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6年11月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今年6月,部署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今年8月,“两高三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监督纠正6542件。

三是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4年6月起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二年的试点,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试点期间,212个试点检察院共对5.6万余件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

四是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6年11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共同发布试点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加强对主要证据的实质审查,防止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至今年9月,276个试点检察院共对6.36万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同期办结刑事案件总数的34.7%。

五是健全冤错案件防范、纠正机制。针对已发现、纠正的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全面总结分析,深刻吸取教训。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建立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指导办理、异地审查、监督纠正、依法赔偿工作机制。重视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从源头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起申诉案件,2014年10月颁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有冤错可能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2015年2月发布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以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残的罪犯,注意听取其申诉,及时调查处理。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从办案或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王玉雷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丁国勤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依法启动纠错、监督程序,与有关部门共同纠错。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部署,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典型样本。

一是以党中央顶层设计为引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专门就此作了说明,为改革导航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起草改革试点方案,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为前提。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程序等共同探索研究,构建了完整的试点工作制度。

三是以部分检察机关试点先行为基础。各试点省级检察院组织87个市级检察院和759个县级检察院扎实开展试点工作,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的保护,两年试点期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顶层设计得到全面检验。

四是以立法保障为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法律的议案。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是党中央重大改革举措法制化的标志性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

五是以全面推进为新起点。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报告,组织全员培训,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今年7—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935件。

(四)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健全,自身司法活动监督更加有力。各级检察机关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从人民群众中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重大制度设计。2014年9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共同在北京、吉林等10个省市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12月制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定,2016年7月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为增强这个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实行“四个一律”:

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独立选任人民监督员21492名;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监督情形扩大至11项,涵盖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

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

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监督。

2016年7月全面深化这项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5148件。

二是完善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紧紧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编制并修订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推进精细司法、精细管理。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发布9批38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尺度。自2014年12月起,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6次组织对各省区市检察院全覆盖的督导检查,对193起司法不规范案件挂牌督办,对32起典型案例向社会集中公开通报。针对发现的问题,先后颁布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同步录音录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和“八项公开”等制度规定。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集中统一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流程监控、案后评查、数据分析、业绩考核,构建了全程、同步、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功能。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健全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

四是完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检,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严明纪律。落实中央要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系统内巡视制度。健全检务督察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领导干部及办案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完善问责制度,对自身腐败行为“零容忍”,2013年以来共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833人。

(五)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坚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建立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意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已实现“六个全覆盖”:

一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全覆盖。2014年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个平台”,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03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30万余条、法律文书224万余份,接受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13万余人次。2016年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和律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被动查询到主动推送、“网上公开”向“掌上公开”转变。

二是电子卷宗系统全覆盖。2015年全面部署电子卷宗系统,将纸质案卷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方便律师查阅复制,已提供服务16万余件次。

三是远程视频接访全覆盖。2016年建成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已通过视频同步接访1.8万余次。

四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全覆盖。2016年6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部开通“两微一端”。目前,检察新媒体总数达1.3万余个,发布信息2300万余条,总粉丝数近1.2亿。

五是新闻发言人全覆盖。今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四级检察机关4473名新闻发言人名单和电话。

六是检察开放日活动全覆盖。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了解监督检察工作。今年5月,四级检察机关统一组织“防治校园欺凌”检察开放日活动。

(六)把深化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智慧检务建设迈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实施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等指导性文件,推动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

一是深入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今年底将全面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与服务的“六大平台”。

二是全面推进网上办案。部署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查询、评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4年起,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已实现各类案件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所有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生成。今年又适应改革要求,对该系统进行结构性、功能性升级,以软件的“硬制约”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上海、贵州等地检察机关研发运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由计算机初步处理简单案件中的证据筛选、相关案例、法律适用条款、法律文书草拟、量刑建议等,办案效率大大提升。江苏省检察院研发“案管机器人”,整合优化内部控制、智能辅助、决策分析、绩效考核等功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研发运行“量刑建议”“量刑比对”“文件纠错”等系统。

三是推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度运用。发布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推进“一中心、四体系”建设,即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依托大数据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制定检察人工智能创新指南。与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化科技合作,共同建设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指导方案,推进讯(询)问和会议语音同步转录,在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开展办案和教育培训智能语音双语应用。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拥护、坚定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改革部署,全力配合中央纪委和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做好案件线索清理、结案与移交,顺利完成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党组会、全院干部大会、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和专门部署,明确要求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为改革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2017年1—9月,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3614人,同比上升21.2%。

二、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的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司法改革一步一个脚印扎实迈进。我们深切体会到,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必须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满意度;

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既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遵循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突出检察职业特点,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效性;

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抓思路、抓调研、抓推进、抓落实,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充分发挥改革表率作用;

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坚持改革每推进一步,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就跟进一步,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我们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将深化改革与思想教育同步推进,后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不如前期。一些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改革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政策解读和改革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改革认同感、获得感仍需增强。

二是有的改革尚未全面落地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职业保障等改革难度较大。新的办案模式和制度运行需要“磨合”,有的入额检察官不能适应改革要求,“授权不敢用”。一些地方入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有的未入额人员仍继续独立办案,有的入额领导干部不办案或办简单案、挂名案。一些地方对整合内设机构顾虑较多,内设机构改革力度不大且标准不统一。新型办案团队尚未完全建立,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严重不足。

三是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跟进,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在放权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对入额检察官和案件质量的双重监督,亟需健全新机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相关配套政策亟需明确,员额退出、检察官交流任职、司法行政人员转任等机制有待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完善。

四是体制机制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有待深度融合。不少检察人员对信息化发展趋势把握不准、认识不清,运用信息化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平衡,各类信息系统跨领域共享共用不够。

五是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改革创新办法破解难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够强,改革担当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一些检察人员司法观念、素质能力、工作方式不适应改革发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三、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打算和建议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满足人民在执法司法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保持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改革整体效能。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与从中国实际出发相结合,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改革。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肩负起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把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大改革督察力度,健全改革监督评估体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严格执行员额内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畅通员额进出渠道。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等问题。重视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完善和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抓住关键节点强化监督制约,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序列,完善和落实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推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快推进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规范内设机构数量、职责和名称。积极稳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深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三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助推司法改革。充分认识现代科技的巨大推动作用,大力推进现代科技在司法改革和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检察人工智能创新指南落地实施,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共同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基本证据标准数据化、模型化。加快推进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提升司法办案现代化水平。推进12309检察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信访举报、检察宣传、监督评议等于一体的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加强政策解读和改革宣传,凝聚各方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共识。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做好未入额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思想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正面解读,把改革精神讲清楚,把改革目标讲透彻,引导检察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及时宣传改革进展和成效、基层改革创新和先进典型,讲好改革故事,增强人民群众和全体检察人员改革获得感。

五要深化研究论证,为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做好准备。加强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检察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瞻性研究,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度合作,推动学术界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司法改革情况报告,是对司法改革成效的一次集中检验,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提几点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建议在认真总结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推动改革成果法制化,确保改革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二是建议适时组织专题调研或代表视察活动,加大对司法改革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推进缓慢、涉及单位多的改革项目。

三是认真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立法过程中,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的立法保护,明确对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检察机关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加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