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5-04 14:50:02

文件名称:甘肃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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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为进一步统筹和规范全省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甘肃省自2010年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要求,深入推进临时救助工作,为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在政策措施上,《意见》明确,一是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种。二是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急难型、支出型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三是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四是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五是有效衔接慈善救助。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

《意见》强调,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要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意见》还对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明确。(根据甘肃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