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和社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6 18:48:09

文件名称: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和社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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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更广泛地动员社会慈善和社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参与疫情防控,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

二、全省各接收捐赠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及时公布社会捐赠接收情况和分配使用明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方便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各类机构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要全部用于病人救治和疫情防控,各级接收主体、经办机构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三、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扎根基层、熟悉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主动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开展防控宣传、疫情排查、疫情报告等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防控疫情期间,不提倡组织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及跨区域开展常规性志愿服务活动。

四、发挥各级社会工作枢纽型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功能,整合辖区内外心理、医务、社工等专业队伍,建立线上专业服务群,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做好疫情科普、患者心理疏导以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并为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减压支持性服务。

五、全省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站点要做好服务场所消毒和卫生防疫等环境清洁工作,暂停各类聚集性活动。全省广大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要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密切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严格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感染。

各地动员慈善和社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湖北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