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2020-03-07 15:43:39

文件名称:上海出台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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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四个“进一步”实施意见。

一是进一步强化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举措。民政各类服务机构中人员密集、环境封闭,且服务对象自身防护能力较弱,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始终实施从严的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上海民政系统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各项举措,再强调、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严防死守,确保平安,力争民政服务机构“零疫情”。

养老服务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及《上海市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始终保持警觉性。坚决把好机构“入口关”、内部“防控关”和疫情“处置关”,确保出入管理“五个暂停”、“两返”人员及时隔离观察,严格落实内部人员的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等安全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政部《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及《上海市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妥善安排收住人员生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格封闭管理,停止一切来访接待活动和除外出就医的外出活动。本市各类提供特殊儿童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一律暂停线下集中活动。对确有必要开展服务的机构,参照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严格管控。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政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各项要求,落实防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封闭管理,确保入住对象安全。专门设置隔离区域,杜绝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每日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疫情监测。严格执行防护流程,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流浪乞讨救助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上海市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严把入口关,全面实行封闭管理。对来站求助人员做好体温检测、行动轨迹查询,并按照“一人一室”要求及时收住在独立区域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身体异常或近期有疫情接触史的,及时送医诊断。各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救助场所和车辆的消毒通风,及时换洗衣被,确保食品安全和用药安全等。对于在站隔离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各区疾控中心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安排核酸检测工作,经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离站手续。

殡葬服务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政部《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及《上海市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全面加强殡葬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举办守灵、公开告别、祭奠祭扫等人员聚集活动。对所有工作场所严格进行消毒。加强人员健康管理,特别是做好具体操作人员、服务对象等健康监测和防护。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海市新冠肺炎感染患者遗体处理规范》规定,由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殡仪馆统一处置。

全市不得将收住有服务对象的民政服务机构征用为疑似病例隔离点。各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诊疗排查活动。

二是进一步明确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处置流程。要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切实保障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一时间报告。各民政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疫情监测报告责任,严格落实发热人员的“零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街镇乡报告。并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值守,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

第一时间隔离。对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发热人员及疑似病例,要严格根据应急预案及发防控规范各项要求,及时做好机构内隔离、消毒等工作,并配合专业部门及时转运到集中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

第一时间治疗。定点医院收治的民政服务机构内的确诊患者,要全力做好救治和医学观察工作。各区要特别关注民政服务机构中服务对象就医问题,协调辖区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服务资源,主动送医上门,尽可能减少民政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外出就医存在的感染风险。

三是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群体兜底保障和关爱保护。

切实保障养老刚需服务。继续做好对独居、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刚需服务的保障,逐步有序恢复与扩大居家上门照护、老年助餐等服务,确保不断、不乱。继续发挥社区“老伙伴”资源加强对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关心。充分利用智慧养老平台,对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进行个性化服务。

加大特殊群体关爱保护。要特别关注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或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监护缺失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将他们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对象,落实日报制度,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期间社会面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处置操作指引(试行)》,切实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填补疫情防控盲区。各区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托联动救助机制,加大街面巡查力度,做到“应救尽救”。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谁发现、谁移送”的原则,统一送至各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安置,并做好信息登记。对其中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且确实需要救助的,经隔离观察满14天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对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由所在区开辟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救助满足住宿需求。

强化属地责任。各区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将民政服务机构的疫情排查、物资调配、转移隔离等作为防控工作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民政服务机构抗击疫情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强保障,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各区要建立社区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解除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四是进一步做好对民政服务机构的保障扶持工作。

加强防护物资保障。市、区要统筹安排,确保为民政服务机构提供防护用品和物资。民政部门要根据服务机构数量、工作需求等情况,完成防护用品需求清单,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针对民政服务机构的各类社会捐赠物资,要不折不扣用于工作一线。

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各服务机构要做好员工的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要关心爱护工作人员,特别是对疫情发生以来始终处于超负荷工作的一线员工,要开展人性化关爱,做好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服务。对所有外地返沪、回沪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范,隔离观察至少14天后身体状况无异常方可上岗工作。

扶持社会办民政服务机构运营。针对民办养老服务、儿童服务等机构,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帮助其办理税收、社会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扶持措施,对已经确定的项目可尽早拨付资金,帮助社会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困难。(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