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工业用钴
2018-08-16 09:17:29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工业用钴

文件编号:环国核安发[2018]2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钴-60放射源(F-168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延续的请示》(中金辐照〔2018〕3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工业用钴-60放射源(F-168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延续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延续申请材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延续申请材料》中的运输方案和各项承诺实施钴-60放射源公路运输活动。你公司作为钴-60放射源运输活动托运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盛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郑强国),应承担钴-60放射源运输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公司采用F-168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CN/023/B(U)-96(NNSA))实施运输。单个容器最大装载活度为7.4E+15Bq,年最大运输量为6.58E+17Bq。

三、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委托启运地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报告我局。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七、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华南、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