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系列优惠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018-03-21 17:57:01

一是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省、福州市文化产业10强企业(示范企业、最具潜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10大文化产业、福州市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是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认证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最高20万元的租金补助。

三是推动新办文化产业发展。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税收位居福州市同行业前10名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给予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最长5年的财政补贴;对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按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四是扶持原创作品产业化。经批准设立的演艺娱乐企业,每年演出不少于2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的原创电视剧、原创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分别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和全国院线放映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五是促进文化企业增产增效。对新批设立的文化企业,年度地方级税收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第二年起年度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

六是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此外,在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