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8-04-18 14:32:33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消除政策盲区,规范协议医疗机构行为,近日,宁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仿制药报销等有关政策。

一是完善了门诊大病政策。将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与《宁夏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实施方案》中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医保报销水平保持一致。规范部分医疗机构肾透析门诊大病支付行为,在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收付费政策和年度人头包干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肾透析门诊大病仍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仍按与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辅助用药报销范围为肾透析参保患者报销,确保肾透析患者的个人负担不增加。

二是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取消了部分市县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单次处方限额,确保医保管理科学合理,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深化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付费改革,重点通过年度支付限额、次均费用、人次人头比等技术指标合理控制门诊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是明确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报销等问题。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自治区2017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