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遭处罚  为什么被罚罚了多少
2018-06-25 09:06:10
法律法规网消息   前段时间鸿茅药酒因为广告夸大事实真相,夸大药效被处罚。近日常山药业也收到监管部门的罚单,到底怎么回事?被罚了多少?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还记得一个多月前那份宣称“中国有1.4亿ED患者”的上市公司公告吗?没错,当时发出这份公告的主角常山药业(300255),吃到了监管部门的罚单。

6月24日晚间,常山药业公告,公司在6月22日收到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常山生化于5月15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该公告发布后,常山药业股价应声涨停,两个交易日内涨幅超过20%。紧接着,深交所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追问“1.4亿ED患者”的数据来源,公司随后披露补充公告指出,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

公司还表示,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

基于此,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在相关行业数据较多、未获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原本、未向研究报告撰写方咨询数据来源以及确定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仅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的部分信息,即贸然选取相对较大的数据在公告中予以披露,且未注明数据来源,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误导。

河北证监局认定,常山药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此,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就在同一时间,常山药业还披露了一份有关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树华的股权质押变动公告。首先,2018年6月21日,高树华将他2016年7月26日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的3384.9万股股份解除了质押,这部分股权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15%。紧接着,6月22日,高树华又将总计同样数量的股权分三笔补充质押给了华能贵诚信托。

公告解释,这是高树华对其2016年7月与华能贵诚信托进行的总计1.69亿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截至目前,高树华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38亿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1.27%,占公司总股本的25.43%。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就在常山药业股价因“抗ED药物”公告而连涨两日后,近期累计大跌超过40%。

鸿茅药酒起诉律师“损害商誉”被法院驳回

6月21日,涉案被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远告诉澎湃新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鸿茅药酒的诉求。

澎湃新闻从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法院还强调,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今年3月5日,程远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

其后鸿茅药酒起诉程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3月15日受理该案。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